(2016)皖01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蔡勇与刘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勇,刘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488号原告:蔡勇,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奎,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勇诉被告刘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