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苏盘林诉马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盘林,马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2号原告苏盘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马建飞(又名马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马树槐(系被告马建飞之父),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培林,系内蒙古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苏盘林诉被告马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盘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苏盘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盘林撤回对被告马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6.8元,减半收取1648.4元,由原告苏盘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 忠代理审判员 贾 小 红人民陪审员 达楞古日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