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与周海强、杭州市西湖区顺源客运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周海强,杭州市西湖区顺源客运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89号星河商务大厦509室。被告:周海强。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顺源客运社,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71号303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望月农5幢12号。代表人:董益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强、杭州市西湖区顺源客运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