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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永辉申请执行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辉,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殷德强,经理。杨永辉与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虞城县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虞证执字第1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永辉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润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永辉和解,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杨永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韩继坤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