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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贻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92号罪犯沈贻来,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8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贻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06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沈贻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沈贻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贻来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3年9月因殴打他犯考核分扣四分,考核期累计扣八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3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3487元,此次减刑仅履行民事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沈贻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贻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