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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圣杰与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杰,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李圣杰(曾用名李胜杰),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委托代理人刘祖炎(系李圣杰之夫),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林区民政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59号。组织机构代码:01150088-7。法定代表人薛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启军,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林区民政局副局长,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圣杰与被告林区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圣杰委托代理人刘祖炎、被告林区民政局委托代理人郑启军、卢帅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圣杰诉称,1987年12月,原告顶职(父亲因工死亡)参加工作,先后在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徐家庄林场、神农架神仙艺华公司上班。1997年10月按国家正常手续调入神农架林区社会福利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林区福利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报到后因没有岗位,林区福利公司让原告承包公司的娱乐室,当时因承包费过高未同意便一直待岗,直到1998年上半年降低承包费为每月500元,原告才听公司安排承包了娱乐室,承包期3至4个月,并向林区福利公司缴纳管理费2000多元(当时还给林区公安局治安科每月交纳100多元管理费),后由于承包费过高,原告又申请不再承包娱乐室。待岗期间,原告多次找到林区福利公司,公司领导赵泽祥答复称公司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等以后有岗位了再安排。事实上,林区福利公司多年来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大部分职工都待岗在家,公司经理和出纳一直靠出租公司门面收取租金度日,整个公司处于瘫痪状态。2006年林区福利公司开始改制。期间,原告又数次找林区信访局、民政局、劳仲委等单位解决问题。2007年,林区福利公司改制结束被政府关闭,但原告的问题却还是遗留问题。后原告不间断地在省政府网信访。2013年6月6日,林区民政局以信访复字(2013)1号答复意见书进行了答复。2015年5月5日,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神人社函(2015)56号文件,作出“关于李圣杰要求解决相关权益的回复”,林区政府作出“请相关单位按人社局意见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批示,但被告林区民政局却不予落实。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未给予一次性安置证明;3、被告为原告上缴1997年10月至2004年12月的失业保险费;4、被告支付原告二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全额经济补偿金(1997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共30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7年3个月的最低工资共计9135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为原告上缴1997年至2002年共4年的失业保险费;变更第四项为31200元;变更第五项为67363.50元;同时,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圣杰以林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原告李圣杰在申请仲裁时不是以本案被告林区民政局为被申请人,而是于2015年8月14日以林区福利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林区福利公司2006年企业改制后已依法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林区福利公司显然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原告应以林区福利公司改制后承继公司权利义务的单位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故原告现以林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圣杰对被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高 莉审判员 马万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