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莫慧琳与胡贤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保265号申请执行人:莫慧琳被执行人:胡贤海公民身份号码:79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009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贤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胡贤海名下有房产(位于镇海区虹桥小区13号34幢206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镇海区虹桥小区13号34幢206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