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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忻州商业忻州鑫凯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鑫凯源商贸有限公司,望洲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寄洲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648号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亢建文,职务董事长。被告忻州鑫凯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娥,职务董事长。被告望洲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职务总经理。被告山西寄洲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鑫凯源商贸有限公司、望洲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寄洲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西寄洲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出资的1700万元占有1.7%的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购买的不良金融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寄洲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出资的1700万元占有1.7%的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购买的不良金融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梅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