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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萍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萍,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抗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新区中纬路焦作建设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周栓成,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号煤研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清海,董事长。申诉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李萍、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以焦检民(行)监[2015]4108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解放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