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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48号原告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茹家庄村东3000米。法定代表人张安利,经理。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云龙山庄*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董与照,经理。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董事长。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92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