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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8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倪庆全与黄诗琪、牡丹江都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庆全,黄诗琪,牡丹江都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8民初16号原告倪庆全,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林口林业局。被告黄诗琪,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林口县。被告牡丹江都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牡丹江东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庆全与被告黄诗琪、牡丹江都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倪庆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庆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庆全承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添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