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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92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      新      亮人民陪审员 李      瑞      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莹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