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92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 新 亮人民陪审员 李 瑞 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莹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