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黄东、宁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黄东,宁东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2民初502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主任。委托代理人颜业东,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职员。被告黄东,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农民,住浦北县。被告宁东珍,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被告黄东、宁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剑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璐璐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宁东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诉称,2010年10月4日,经原告与被告黄东、宁东珍协商,双方约定:由原告发放45000元人民币给被告用于建房,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4日至2013年9月20日,年利息为5.4‰,上浮20%。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本金45000元及利息22456.62元(利息计至2016年2月14日止,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东、宁东珍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又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经原告与被告黄东协商,双方约定:由原告发放45000元人民币给被告用于建房,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4日至2013年9月20日,年利息为5.4‰,上浮20%。被告宁东珍作为被告黄东的妻子,签订了《信用贷款家庭成员承诺书》,同意被告黄东向原告借款,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信用贷款家庭成员承诺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借款合同》、《小江农村信用社信用借款借据》、被告黄东、宁东珍的《居��身份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东向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小江农村信用社信用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对原告起诉被告黄东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黄东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东珍与被告黄东是夫妻关系,被告黄东向原告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黄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黄东应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贷款利息给原告。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宁东珍共同偿还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黄东、宁东珍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给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4日起按原告与被告黄东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被告黄东、宁东珍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款汇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3×××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