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窦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传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639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魏民里三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定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窦传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诉房屋(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世纪花园x号)的现房地产登记信息权利人为董得华、刘金凤。经向原告释明,其未在限期内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窦传祥为涉诉时间段该房屋的权利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易青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