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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海娟与晁江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娟,晁江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51号原告郭海娟,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晁江瑜,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娟诉被告晁江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海娟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建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