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海娟与晁江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娟,晁江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51号原告郭海娟,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晁江瑜,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娟诉被告晁江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海娟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建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