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肖慧红、杨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肖慧红,杨平,柳州市晨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伍晔,行长。被执行人肖慧红。被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柳州市晨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碑路红卫市场南区。法定代表人肖慧红,经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于2016年3月1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慧红将其所有的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民生路2号紫金园21栋11-19号商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应拍卖该商铺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肖慧红所有的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民生路2号紫金园21栋11-19号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棋柱审 判 员  陈 然代理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