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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和合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戴建平,局长。被执行人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八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贝贝,经理。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市监处字[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罚款1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天市监处字[2015]84号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方锐审 判 员  裘先焕代理审判员  金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