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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2748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贡路38号。组织机构代表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闵琪琪,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赖玉华,女,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菁菁审 判 员  刘芳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