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90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