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学仁与李爱军、张东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仁,李爱军,张东山,付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仁,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爱军,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东山,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付京瑞,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爱军、张东山、付京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军、张东山、付京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爱军、张东山、付京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东山名下的廊坊市阿尔卡迪亚小区帝景园9-2-102,房产证号20××25的房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东山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