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顾孔平与黄振金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孔平,黄振金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230号原告顾孔平,男,生于1976年9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现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永胜、陈丽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金艺,男,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顾孔平诉被告黄振金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孔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交纳262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22.5元,由原告顾孔平负担。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远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