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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18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振,呼和浩特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