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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保卫与被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卫,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016号原告:徐保卫,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0747-X。法定代表人: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卫诉被告淄博汇隆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卫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550.00元,共计3745.00元,由原告徐保卫负担。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