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谭小毛和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毛,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毛。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5783414(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