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胡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726号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燕曹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1241131-0。法人代表:汪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文,男,汉族,1958年8月8日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有文,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冯云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960元,由原告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云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