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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素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素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901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岙滩新区凤栖花苑。法定代表人:柴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素瑛,(330824194507060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