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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孙汝泉与烟台市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汝泉,烟台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6行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汝泉,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风辉,蓬莱市人民医院退休会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公安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运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宫琪,该局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局法制支队工作人员。上诉人孙汝泉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2012年9月14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警察训诫的时间、地点、训诫人及制定训诫书的时间与经办人是谁的信息”。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原告未收到被告作出的涉案答复。又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对原告2015年6月26日邮寄给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书面答复,并于2015年10月10日邮寄给原告。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被告认可2015年7月5日之前即收到涉案的申请书,但2015年10月10日才向原告邮寄送达书面答复,已超过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另,原告在诉讼期间收到了涉案的书面答复,原告如对该书面答复不服,可以另行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烟台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汝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孙汝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9月上诉人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后,2015年6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未予答复,2015年10月10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后面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7月14日书面答复上诉人有误。原审判决仅确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被上诉人烟台市公安局答辩称:2015年7月5日,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上诉人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要求我局公开2012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对其训诫的相关内容。我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向蓬莱市公安局调取了相关训诫书并查清了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后,于2015年7月14日对上诉人作出答复,并于2015年10月10日邮寄送达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就掌握的信息向上诉人作出了告知答复,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6月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认可2015年7月5日之前即收到涉案的申请书,但被上诉人2015年10月10日才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书面答复,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收到了涉案的书面答复,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如对该书面答复不服,可以另行救济,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汝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宁雪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