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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谭国清与云阳县国土局,云阳县巴阳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国清,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国清,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谭清林,女,汉族,1994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谭国清女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作轩,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人大主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云江大道1299号。法定代表人李珉卿,局长。委托代理人彭义辉,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整治中心干部。谭国清因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国清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进行复垦的宅基地是谭国清与谭德贤房屋进行调换的,应为谭国清拥有使用权,被申请人应该返还谭国清应得的房屋复垦200平方米和熊尚娥120平方米的补偿费用。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云阳县人民政府《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民自愿申请复垦,享有得到复垦补偿费用权利的对象是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因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度,争议涉及的宅基地登记在谭德贤名下,意味着谭德贤对该宅基地合法拥有使用权。而谭国清虽然提交调换宅基地的协议书证明自己拥有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谭德贤对协议不予认可,且谭国清至今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此,谭国清不是拥有合法产权且复垦补偿的对象。综上,谭国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国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