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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某与江某甲、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705号原告:葛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某甲,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江某甲、江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