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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霍栋梁、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栋梁,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霍栋梁,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地址梧州市长洲区平浪工业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霍栋梁申请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梧民三终字第95号、(2015)长民初字第13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霍栋梁案款143737.0元,现因被执行人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长执字第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