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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国、常州振轩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国,常州振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513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1602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2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被告张建国,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州振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2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国、常州振轩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4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42元,由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