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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林松、黄富忠等与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林松,黄富忠,王金龙,朱广全,柏友江,卞桂琴,贺小强,刘成莲,柏云富,郭乃云,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林松。委托代理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富忠。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平。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龙。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广全。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友江。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卞桂琴。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小强。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莲。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云富。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乃云。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洋港居委会望鹤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文,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春荣,该管理处员工。委托代理人:顾永景,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林松、黄富忠、张国平、王金龙、朱广全、柏友江、卞桂琴、贺小强、刘成莲、柏云富、郭乃云(以下简称徐林松等十一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珍禽保护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林松等十一人申请再审称:珍禽保护处于2007年12月30日与徐林松等十一人签订协议约定,徐林松等十一人承包大丰市三里河北千顷湖湿地用于养鱼。2012年11月27日,珍禽保护处通知徐林松等十一人停止养殖、退渔还湿。徐林松等十一人才知涉案区域属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故珍禽保护处与徐林松等十一人所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一、二审法院却认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进而驳回徐林松等十一人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本案中,珍禽保护处与徐林松之间签订的涉案协议及徐林松分别与黄富忠等十人之间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徐林松等十一人认为涉案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属无效,但该规定是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徐林松等十一人关于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徐林松等十一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林松、黄富忠、张国平、王金龙、朱广全、柏友江、卞桂琴、贺小强、刘成莲、柏云富、郭乃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