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昱岐与陈雪娇、郭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岐,陈雪娇,郭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166-1号原告:李昱岐。被告:陈雪娇。被告:郭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昱岐与被告陈雪娇、被告郭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昱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郭新春银行存款83400元。原告李昱岐提供其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5301806109xxxx内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昱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李昱岐中国农业银行622845301806109xxxx账户内存款100000元;二、查封、冻结被告郭新春621008805035xxxx账户内存款83400元。查封的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隐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