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孔凡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63号罪犯孔凡成,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凡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孔凡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6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凡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凡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孔凡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凡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