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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孟德与邓学谦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德,邓学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孟德,男,1950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学谦,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孟德与被执行人邓学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1)户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户法执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户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