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应华诉被告曾庆英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华,曾庆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15号原告陈应华,男,生于1949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威,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英,女,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废水县人。原告陈应华诉被告曾庆英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张书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应华及委托代理人罗威与被告曾庆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应华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曾庆英雇请姜永龙用货车装运了两车废弃乱石倒在原告承包土地上,原告妻子靳朝秀与被告曾庆英为此发生纠纷,经叙永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调解未果,并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能正常栽种粮食,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为此,原告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排除倒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废弃乱石物品;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庆英辩称:双方争议土地是我自己的承包土地,我为了复耕才请人倒的泥土,该地段属于老叙威公路废弃路,公路修在我的承包土地里面,才有废弃路。经村社干部等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也不属于原告的土地。经审理查明:2003年因修建叙威路公路占用了叙永县分水镇终南村一社地名落荡处土地。双方对修建公路后路旁的落荡处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2015年4月14日,被告曾庆英雇请姜久龙从案外人王强家拉两车废弃物品倒在争议土地上。同日,原、被告两家因土地使用权发生打架纠纷,被告曾庆英报警后叙永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出面调解,双方暂时平息事端。2016年1月28日,叙永县分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分水镇终南村一社陈应华与曾庆英土地纠纷的情况说明载明:叙永县分水镇终南村一社陈应华与曾庆英两家因叙威路废弃路发生的纠纷经村、社干部、联村干部、镇调解中心调查走访知情群众,调原叙威路征土地补偿花名册等资料,该争议土地属叙威路废弃路。同时,村镇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分水镇对叙威路废弃路的处理规定,交由终南村民委员会处理。另查明:原告提供的1981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落荡田0.2亩,原告陈述公路修建时征用了原告落荡田4、5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争议地照片三张、姜久龙的证人证言、叙永县公安局接(报)处警登记表、叙永县分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公路修建后路旁的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均主张自己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出具了1981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承包土地使用权载明:落荡田0.2亩,但原告陈述公路修建时征用了原告落荡田4、5分。被告出具了叙永县分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分水镇终南村一社陈应华与曾庆英土地纠纷的情况说明载明:叙永县分水镇终南村一社陈应华与曾庆英两家因叙威路废弃路发生的纠纷经村、社干部、联村干部、镇调解中心调查走访知情群众,调原叙威路征土地补偿花名册等资料,该争议土地属叙威路废弃路。同时,村镇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达志一致意见,按分水镇对叙威路废弃路的处理规定,交由终南村民委员会处理。因原、被告均主张争议土地使用权为自己所有。故本案纠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据该规定,双方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叙永县分水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属于信访回复材料,不能作为人民政府已作处理的依据。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相关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的问题:因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未得到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暂无事实依据,应在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要求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应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