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建满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满,南京天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满,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建刚,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京天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欢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涛。申请执行人孙建满与被执行人天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天欢公司向原告孙建满退还保证金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1150元。因天欢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孙建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6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欢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天欢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土地;截至2016年1月11日,其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除此之外,天欢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满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孙建满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