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与黎星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黎星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肖志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星原,男,200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上诉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星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建勇审 判 员 罗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家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