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何永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何永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423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强,男,职务,经理。被告何永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宁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