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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2016)沪0116民初66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川涂料有限公司,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668号原告上海松川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松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莫炎、滕梦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松川涂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涂料经营公司,被告为生产厨具用品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涂料,自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型号的涂料,原告按照被告的��求进行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0月20日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08,055元(以下货币币种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8,055元。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10月20日对账单一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份作为证据。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川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8,0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570元,由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艳蓓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