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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琪舟与刘存国、杨国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琪舟,刘存国,杨国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林琪舟。被执行人刘存国。被执行人杨国南。申请执行人林琪舟与被执行人刘存国、杨国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琪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及另外的债务人黄金亮、应能达共同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黄金亮、应能达共同归还借款5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黄金亮、应能达继续执行的权利。剩余借款本息被执行人刘存国、杨国南继续承担。经查,被执行人杨国南在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已实际倒闭,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恢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