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彩宏与杨家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彩宏,杨家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084号原告段彩宏。被告杨家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彩宏与被告杨家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