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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彩宏与杨家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彩宏,杨家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084号原告段彩宏。被告杨家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彩宏与被告杨家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