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47号罪犯李某某,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麒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