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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谢某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谢某,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第1111号原告:刘某甲,女,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谢某,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某乙,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谢某与被告刘某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甲、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