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与被执行人蔡某丙、章某、岳阳县某采石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6)湘0621执22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与被执行人蔡某丙、章某、岳阳县某采石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蔡某丙其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你院管辖,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委托贵院代为执行(2015)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事项,由被执行人蔡某丙赔偿申请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经济损失95246.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蔡某丙负担案件受理费8827元。敬请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函复我院。执行员 杨建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附:1、申请执行书复印件一份;2、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4、其他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本院地址: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21号邮政编码:414100联系人:杨建兵钟海雄联系电话:0730-766****、180730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