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阴其龙与被申请人汪毅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其龙,汪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0802民督2号申请人:阴其龙,男,汉族。被申请人:汪毅,男,汉族。申请人阴其龙因与被申请人汪毅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汪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阴其龙35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225元,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业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