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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磊与孙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孙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971号原告赵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志新,男,4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赵磊诉被告孙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