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磊与孙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孙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971号原告赵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志新,男,4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赵磊诉被告孙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