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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春兰与周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兰,周厚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399号原告潘春兰,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均,四川信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厚全,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兰与被告周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春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