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得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发,肖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05-2号申请执行人王得发,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世辉,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得发与被执行人肖世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王得发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世辉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肖世辉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禹州华侨城(A地块)地下室地下一层88号的车库,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王得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