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华与孟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程华,证件号码411123197807170043。被执行人孟奎。程华申请执行孟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郾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勋 来源: